(年報之編製、公告及簽證)
票券金融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
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
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
,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
之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