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第   35    條
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
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
    、股權管理、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
    、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
    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及資訊安全、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及投資
    人權益保護措施、永續資訊之管理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
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
    建議。
三、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
    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
    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