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 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 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 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