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 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 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