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3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
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
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