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35    條
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及得
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行公會訂定,
並報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