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5- 1 條
(競業禁止)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