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5- 2 條
(銀行負責人之資格)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 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 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