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36    條
信用合作社於選舉結果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
,於七日內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