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6    條
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
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