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36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一、停止營業。
二、受讓其他機構之全部或部分營業、財產,或讓與全部或部分之營業、
    財產。
三、合併或解散。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