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36    條
(書表之製作)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 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 通知各受益人: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