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 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