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第   3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
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