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36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
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
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
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
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符合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已
充任者,應予解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