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4.03.19金管銀票字第1140270504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第   36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以維護交易安全並控管詐欺風險。
二、建立作業程序之檢查及控管機制,並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
    變計畫。
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管理機制。
四、建立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之退場機制。
五、建立支付款項管理機制。
六、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
七、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資料保護機制。
八、建立委外業務管理機制。
九、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