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或使用者人數達二百萬人以上者,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 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 前項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如隸屬於資訊組織架構,應與資訊單位分別設置, 以符合獨立運作之管理機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 內調整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