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7    條
(擔保物放款值之決定與最高放款率之規定)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 ,覈實決定。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 最高放款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