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第   37    條
(取回占有並出賣標的物程序及責任規定之準用)
第二章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對於信託占有之 信託人及受託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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