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37    條
(背書之連續與塗銷之背書)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 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