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37    條
(管理)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 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 七十九條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