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37    條
理事、監事選舉結果揭曉後,信用合作社應將當選者符合第六條、第九條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印加蓋與原件相符之章戳,列
冊置於總社,供社員本人閱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