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7    條
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
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