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財務 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 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提 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對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