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3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
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
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
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