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 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 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 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