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4.03.19金管銀票字第1140270504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第   3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
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
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
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