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8    條
(購屋或建築放款)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 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