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38    條
銀行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信用卡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監督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