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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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
        得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或
        停止辦理特定商品或本項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