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38    條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監選人員提出。其未出
席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有異議,得於選舉揭曉後三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
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提出,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