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業務而蒐集、處 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 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經由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蒐集 、處理或利用前項之資料,除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如已於其 與客戶簽訂之相關契約明確告知其資料來源及依其他法律應告知之事項者 ,於履行同一契約目的範圍內蒐集或查詢、處理、利用、傳輸或報送客戶 資料時,得免為逐次或重複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