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38    條
(條件交易)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 ,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 行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