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38    條
(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 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 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 之分配,得予以限制。 前項持有人數、持有金額與比率及限制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