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 資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 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 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