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外國信用卡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 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得 由外國信用卡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 說明,經經理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外國信用卡公司之總公司對於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有任何變 更適用於該公司者,應於變更後即刻提出對照說明,並經經理人 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外國信用卡公司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認可之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視同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