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 或其所定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