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38- 2 條
(罰則)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 合作社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合作社之財產或 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 金。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