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9    條
銀行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訂內
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銀行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
,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銀行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
人員是否符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
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銀行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