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9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其所
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信用合作社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違反
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信用合作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
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
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信用合作社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