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39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
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五。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
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