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39    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
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重大損失者,應
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
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