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 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重大損失者,應 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