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083.10.18台財融字第83321885號令廢止)
第    4    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於任期內出缺者應即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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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