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09
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第 4 條
中央合作金庫對縣、市合作金庫之組織及業務,有監督、指導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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