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第    4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 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均得為動產擔 保交易之標的物。 前項各類標的物之品名,由行政院視事實需要及交易性質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