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4    條
(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 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 作社、農會及漁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