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4    條
申請設立信用卡公司者,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
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六、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負責人之資料。
七、信用卡公司章程。
八、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九、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