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4    條
銀錢行莊應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以書面通知各存款戶於一個月內依第二
、三條規定辦理校正手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