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46
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4 條
銀錢行莊應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以書面通知各存款戶於一個月內依第二 、三條規定辦理校正手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