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112.10.31金管銀國字第1120144787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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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運鈔車安全設備
 (一) 專用運鈔車應有防彈玻璃、內有牢固鐵櫃或防盜運鈔箱、密碼鎖、
      投鑰題孔與警報揚聲器、自動熄火裝置及滅火器、通信設備。
 (二) 一般代用運鈔車至少應備有牢固密碼鐵櫃或防盜運鈔箱、警報揚聲
      器、自動熄火開關 (可直接控制或遙控熄火) 、滅火器、通信設備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