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08.23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160號令修正)
第    4    條
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
銷損失及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
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股金。
二、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三、法定盈餘公積。
四、特別盈餘公積。
五、累積盈虧(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
六、社員權益其他項目(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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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