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106.05.22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1370號令修正)
第    4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應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銀行及
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依相關報表格式申報資產負債表及損益
表等財務資訊。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依中央銀行規定之
格式及內容,分別將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
報表,報請中央銀行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