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 (一)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其設立國外部尚未滿一年者;申請設立分 行、子銀行或合資銀行,其設立國外部尚未滿二年者。 (二)前半年底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 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加計二個百分點者(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 經主管機關審查,有新增之累積虧損或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銀行 應重新核算該比率)。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以最近一次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