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103.01.13金管銀合字第30004940號令廢止)
第    4    條
金融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腦或自動化設備,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