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108.09.12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1571號令廢止)
第    4    條
會計師規劃查核執行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
第四十八號及第四十九號規定辦理。
會計師應評估受查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執行,據以
決定證實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